2007年8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理赔用的收条竟成还款凭证
法官提醒:防人之心不可无
徐治平

  事件回放:
    老沈被小袁的大货车撞伤致残。经交警部门调解,两人达成协议,由小袁承担90%的赔偿责任,即122375.6元。事后,小袁陆续付了部分赔偿款,并出具欠条一份,上面载明小袁欠老沈3.5万元,并约定了还款期限。从那以后,老沈多次催讨,小袁也只付了4000元,因此,老沈一纸诉状将小袁告上了法庭。
    但庭审中,小袁却辩称自己已经付清了所有赔款,并拿出了一张由老沈的儿子代父写的收条,说明老沈已收到小袁的赔款122375.60元。对此,老沈表示,这份收条是应小袁的要求,方便其到保险公司理赔才写的。
    原来,这张收条是小袁在写下欠条的第二天要求老沈的儿子写的。当时小袁说他要去保险公司理赔,而保险公司有这样的惯例,即要求肇事者先付清赔偿款后再理赔。老沈的儿子觉得收条只不过是理赔用,便照小袁的要求写明全额收到了赔偿款。谁知小袁竟凭这张收条反咬一口。
    好在法院审理后认为,若小袁能在第二天付清赔偿款,就无须在欠条中注明还款期限了,而且此后小袁又付了4000元,这些都是违背常理的。日前,法院判决小袁支付老沈赔偿款3.1万元。法官提醒:
    原本老沈和小袁在交警调解下已经达成赔偿协议,谁料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竟又横生枝节。因此,法官想借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个醒:防人之心不可无。
    肇事者先付清赔偿款才给予理赔,确实是保险公司的惯例,但是,即便在这种情况下,受害方也不能轻易出具收条。若肇事者实在需要收条去理赔,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受害方应在出具收条的同时做好善后事项,如要求对方出具一份能说明当时客观事实,即实际并未还清赔偿款、收条只是为了便于理赔的书面凭证。